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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宅規(guī)范》即將出爐 —— 全裝修交付,以“套內使用”面積交易?。?/h2>

廣東裝配式建筑分會     2019-02-25     4524


2月15號,住建部印發(fā)38項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guī)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一下爆出這么多規(guī)范,看來2019年對于整個地產建筑行業(yè),又是一個改圖年……

其中包括大家最關心的:

《建筑防火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住宅項目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民用建筑通用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這些規(guī)范的制訂和修改對于今年的項目有多方面影響,所以各地產和設計院抓緊往前趕圖吧,爭取在新規(guī)范實施前,完成項目的審批工作。


今天先看《住宅項目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該規(guī)范最大亮點:

● 2.3.2 城鎮(zhèn)新建住宅建筑應全裝修交付,

● 2.4.6 住宅建筑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

● 4.2.4 公共出入口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每個居住單元應至少有 1 處公共出入口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

2. 公共出入口門洞口寬度不應小于 1.20m;

5.1.2 住宅建筑結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且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丙類。住宅建筑不應采用嚴重不規(guī)則的設計方案。

●  7.5.1 新建住宅建筑電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四層及四層以上住宅建筑,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9m 的新建住宅建筑應設電梯。每個設置電梯的居住單元應至少設有 1 臺可容納擔架的電梯,且電梯轎廂尺寸不應小于為1.50m×1.60m,轎廂門凈寬不應小于 0.90m;

2.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個居住單元設置電梯不應少于 2 臺,其中設置可容納擔架的電梯不應少于 1 臺;



《住宅項目規(guī)范(征求意見稿)》

全文如下 :

目 次

1 總則 

2 基本規(guī)定 

3 布局與配套

4 建筑空間

5 結構與地基

6 室內環(huán)境

7 建筑設備


1 總則

1.0.1 為貫徹執(zhí)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保障住宅項目安全、適用、宜居、綠色和耐久,規(guī)范住宅項目規(guī)模、布局、功能、性能及技術措施,制定本規(guī)范。

1.0.2 住宅項目建設、使用和維護必須遵守本規(guī)范。

1.0.3 本規(guī)范是住宅項目建設、使用和維護過程中技術和管理的基本要求。當工程中采用的設計方法、材料、構件、技術措施、施工質量控制與驗收內容及方法等與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不一致時,但經合規(guī)性判定后符合本規(guī)范第二章的規(guī)定時,應允許使用。

1.0.4 住宅項目的建設、使用和維護,除應遵守本規(guī)范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國家工程建設規(guī)范的規(guī)定。


2 基本規(guī)定

2.1 功能要求

2.1.1 住宅項目選址應保障安全,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災害威脅的地段進行建設;

2 與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險源的距離,應滿足有關安全規(guī)定;

3 存在噪聲污染、光污染的地段,應采取相應的降低噪聲污染和光污染的防護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理,并達到居住用地土壤環(huán)境質量的要求。

2.1.2 住宅應具有臥室、起居室、廚房和衛(wèi)生間等基本功能空間,內部空間尺度與構造應滿足居住者活動的需要,并應保障居住者安全。

2.1.3 住宅建筑應滿足居民用水、用電、通風、炊事等基本生活的要求。

2.1.4 嚴寒地區(qū)和寒冷地區(qū)的住宅建筑應設供暖設施。

2.1.5 住宅建筑項目應配置附屬道路、綠地,并具備商業(yè)服務、便民服務等配套設施。住宅建筑布局應保障日照標準。

2.1.6 住宅建筑應對用水、用電、用氣進行分戶計量。

2.1.7 農村住宅建筑應根據需要設置農機具、農作物儲藏等基本功能空間。


2.2 性能要求

2.2.1 住宅建筑設計工作年限應符合表 2.2.1 的規(guī)定。

表 2.2.1 住宅建筑的設計工作年限


2.2.2 住宅照明標準值應符合表 2.2.2 的規(guī)定。

表 2.2.2 住宅照明標準值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2.2.3 住宅建筑室內空氣污染物的濃度不應大于表 2.2.3 的規(guī)定。

表 2.2.3 住宅建筑室內空氣品質參數限值

2.2.4 生活給水系統(tǒng)和生活熱水系統(tǒng)的水質、管道直飲水系統(tǒng)的水質和生活雜用水系統(tǒng)的水質均應符合使用要求。

2.2.5 設置集中供暖系統(tǒng)的住宅,冬季室內供暖溫度不應低于表 2.2.5 的規(guī)定。

表 2.2.5 供暖住宅的冬季室內供暖溫度

2.2.6 標準工況下,典型新建住宅建筑供暖與空調設計平均能耗指標應符合表2.2.6 中的規(guī)定。

表 2.2.6 住宅建筑設計平均能耗

注:1 標準工況見國家工程建設規(guī)范《建筑節(jié)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guī)范》;

2 設計能耗為 1m 3 天然氣=7.131kWh 電,1kg 原煤=2.928kWh 電換算為建筑的耗電量。

2.2.7 住宅供氣壓力的波動不得影響燃氣燃燒器具的正常燃燒,室內天然氣管道的供氣壓力不應高于 0.2MPa。

2.2.8 住宅建筑用電負荷的分級應符合表 2.2.8 的規(guī)定。

表 2.2.8 住宅建筑主要用電負荷分級


2.3  驗收交付

2.3.1 城鎮(zhèn)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對下列項目進行分戶驗收:

1 住宅室內空間尺寸;

2 地面、墻面和頂棚面層質量;

3 門窗、護欄安裝質量;

4 室內防水工程質量;

5 給排水系統(tǒng)安裝質量;

6 室內電氣工程安裝質量等。

2.3.2 城鎮(zhèn)新建住宅建筑應全裝修交付,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戶內和公共部位所有功能空間的固定面和管線應全部鋪裝或粉刷完成;給排水、燃氣、照明、供電等系統(tǒng)及廚衛(wèi)基本設施應安裝到位;

2 供水、供電、燃氣、道路、綠地、停車位、垃圾及污水處理等規(guī)劃配套設施應具備使用條件;

3 消防設施應完好,消防通道應暢通。


2.4 使用維護

2.4.1 用戶不應在樓面上堆放影響樓蓋安全的重物。

2.4.2 嚴禁未經設計審核和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動承重結構、主要使用功能或建筑外觀。

2.4.3 用戶不應拆改公共用途的水、暖、電、燃氣等配套設施。

2.4.4 用戶不應自行拆改或占用公共門廳、公共走廊、公共樓梯間、外墻面、屋面等住宅的共用部位。

2.4.5 不應擅自改變居住區(qū)內規(guī)劃配套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的用途。

2.4.6 住宅建筑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


3 布局與配套

3.1 用地與建筑

3.1.1 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應符合表 3.1.1-1 的規(guī)定;采用低層或多層高密度布局方式的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應符合表 3.1.1-2 的規(guī)定。

表 3.1.1-1 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


表 3.1.1-2 低層或多層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


3.1.2 城鎮(zhèn)住宅建筑的間距應符合表 3.1.2 對住宅建筑日照標準的規(guī)定;對于特定情況,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但既有住宅建筑進行無障礙改造、加裝電梯除外;

2 舊區(qū)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時數 1h,且不應降低周邊住宅、幼兒園等既有建筑的日照標準;當周邊既有建筑原本不滿足相關日照標準時,不應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表 3.1.2  住宅建筑日照標準

注:底層窗臺面是指距室內地坪 0.9m 高的外墻位置。

3.1.3 新建農村住宅建筑與相鄰建筑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3.2 場地

3.2.1 居住街坊內應規(guī)劃設置集中綠地,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新區(qū)建設項目集中綠地面積不應少于 0.50 /人;舊區(qū)改建項目集中綠地面積不應少于 0.35㎡ /人;

2 寬度不應小于 8m;

3 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綠地面積不應少于 1/3,其中應設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

3.2.2 居住街坊內應配建附屬道路,并應與住宅建筑單元出入口及城市道路或鎮(zhèn)區(qū)道路系統(tǒng)相聯通。

3.2.3 居住街坊的附屬道路與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應形成完整的無障礙步行系統(tǒng),并應與城市及鎮(zhèn)區(qū)道路的步行系統(tǒng)無障礙銜接。

3.2.4 城鎮(zhèn)住宅室外場地地面設計坡度不應小于0.2%;當自然坡度大于8.0%時,應采用臺地式布局方式,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臺地之間應設護坡或擋土墻等支擋結構;

2 相鄰臺地高差大于1.5m 時,其上緣與建筑物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3.0m,下緣與建筑物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2.0m。

3.2.5 城鎮(zhèn)住宅建筑高度大于 10m 時,外墻面至道路邊緣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3.2.5 的規(guī)定。 微信公眾號:搜建筑

表 3.2.5  城鎮(zhèn)住宅建筑外墻面至道路邊緣的最小距離

注:1 城市道路的邊緣指道路紅線;

2 附屬道路的邊緣指路面邊線。

3.2.6 住宅室外場地高程設計應有利于合理組織排水,并滿足住宅建筑防洪排澇的要求。


3.3 配套設施

3.3.1 城鎮(zhèn)住宅項目應根據居住人口規(guī)模及設施服務半徑配套建設相應的生活服務設施。

3.3.2 居住街坊應配套建設物業(yè)管理與服務用房、兒童與老年人活動場地、便利店、生活垃圾收集點等生活必須的便民服務設施。

3.3.3 城鎮(zhèn)住宅項目應配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停車場所,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機動車停車場所應位置合理、方便使用和管理;

2 機動車停車場所應設無障礙車位,且不應少于總車位的 0.5%;

3 機動車停車場所應具備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裝條件。


4 建筑空間

4.1 戶內空間

4.1.1 套型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由臥室、起居室、廚房和衛(wèi)生間等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 30;

2 由兼起居的臥室、廚房和衛(wèi)生間等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 22。

4.1.2 臥室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雙人臥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 9

2 單人臥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 5;

3 兼起居的臥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 12

4.1.3 起居室使用面積不應小于 10。

4.1.4 廚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 3.5。

4.1.5 每套住宅應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衛(wèi)生設備。當三件衛(wèi)生器具集中設置在同一衛(wèi)生間時,其使用面積不應小于 2.2㎡ 。

4.1.6 廚房、衛(wèi)生間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 2.20m。

4.1.7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凈高不應低于 2.5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 2.10m,局部凈高的面積不應大于室內使用面積的 1/3。住宅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時,室內凈高不低于 2.10m 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室內使用面積的 1/2。

4.1.8 臥室、起居室、廚房不應布置在地下室;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應符合本規(guī)范對采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等相關規(guī)定。

4.1.9 廚房應設洗滌池、案臺、灶具、排油煙機等設施或為灶具、排油煙機預留安裝位置。

4.1.10 衛(wèi)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廚房和餐廳的上層。

4.1.11 衛(wèi)生間的樓地面應設置防水層,墻面和頂棚應設置防潮層,衛(wèi)生間門口應有阻止積水外溢的措施。

4.1.12 衛(wèi)生間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起居室在套內入口層時,該層應至少設有 1 間配置便器和洗面器的衛(wèi)生間;

2 衛(wèi)生間便器和洗浴器旁應安裝扶手或預留安裝條件;

3 布置便器的衛(wèi)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在廚房內。

4.1.13 每套住宅應有放置洗衣機的位置及條件。

4.1.14 廚房、衛(wèi)生間、陽臺和戶門的門檻高度及同層相鄰空間地面的高差不應大于 15mm。

4.1.15 套內入口處過道凈寬不應小于 1.20m;通往臥室、起居室的過道凈寬不應小于 1.00m;通往廚房、衛(wèi)生間、貯藏室的過道凈寬不應小于 0.90m。

4.1.16 戶門應采用具備防盜、隔音功能的防護門。

4.1.17 套內樓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微信公眾號:搜建筑

1 當樓梯一側靠墻時,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 0.75m;

2 當樓梯兩側均靠墻時,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 0.90m,并應在其中一側墻面設置扶手;

3 樓梯的踏步寬度不應小于 0.22m,高度不應大于 0.20m,扇形踏步轉角距內側扶手中心 0.25m 處的寬度不應小于 0.22m。

4.1.18 設有陽臺時,陽臺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設晾、曬衣服設施,且頂層陽臺應設雨罩;

2 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 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的陽臺欄桿凈高不應低于 1.10m。陽臺欄桿應有防護措施。防護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 0.11m;

3 開敞式或設置洗衣機的陽臺地面應有防水措施;

4 各套住宅之間毗鄰的陽臺應設分戶隔板。

4.1.19 窗外沒有陽臺或平臺,且窗臺距樓地面的凈高低于 0.90m 時,應設防護設施。

4.1.20 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戶門開啟。

4.1.21 農村住宅采用室外廚房時,應布置在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或側風向,并應設有屋蓋。當廚房采用燃煤和燃柴時,應設燃料存放空間,且存放空間距燃煤、燃柴灶爐不應小于 1.0m。

4.1.22 每戶農村住宅均應設室內衛(wèi)生間或室外廁所,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采用室內衛(wèi)生間時,應為獨用空間;

2 采用室外廁所時,應有防風雨、遮擋視線的圍護措施;

3 采用旱廁時,不應對周圍環(huán)境造成污染,并應防止污染地下水。


4.2  公共空間

4.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凈寬不應小于 1.20m,局部凈高不應低于 2.00m;

2 設置封閉外廊時,應設可開啟的窗扇;

3 走廊、通道內臺階和門檻等高差處應設置輪椅坡道;改造工程走廊、通道內臺階等高差處無法設置輪椅坡道時,應在臺階旁設置扶手。

4.2.2 電梯不應緊鄰臥室布置。當受條件限制,電梯不得不緊鄰兼起居的臥室布置時,應采取隔聲和減振措施。

4.2.3 公共樓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建筑高度不超過 18m 時,公共樓梯的梯段凈寬不應小于 1.00m;建筑高度超過 18m 時,公共樓梯的梯段凈寬不應小于 1.10m;

2 公共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應大于 0.175m,且同一個樓梯梯段踏步的寬度和高度應一致,不應采用螺旋樓梯或弧形樓梯;

3 樓梯扶手高度不應小于 0.90m;當樓梯水平段欄桿長度大于 0.50m 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于 1.10m。樓梯欄桿垂直桿件間凈空不應大于 0.11m。


4.2.4 公共出入口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每個居住單元應至少有 1 處公共出入口符合無障礙設計要求;

2 公共出入口門洞口寬度不應小于 1.20m;

3 出入口平臺上方應設置雨篷;

4 公共出入口臺階高度超過 0.70m 并側面臨空時,應設防護設施,且防護設施凈高不應低于 1.10m;

5 公共出入口位于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的下部時,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4.2.5 居住街坊用地人行出入口、附屬人行道路、集中和宅旁綠地道路和有活動設施的場地、配套便民服務設施出入口和住宅單元出入口應符合無障礙要求。

4.2.6 居住街坊配套便民服務設施的建筑內部空間的通道、樓電梯、公共衛(wèi)生間和接待設施應設置符合無障礙功能要求的設施。

4.2.7 住宅電梯門洞、轎廂門開啟凈寬度和呼叫按鈕,樓梯踏面材料應符合無障礙功能要求。

4.2.8 陽臺、外廊、室內回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防護欄桿。

4.2.9 住宅應配套設置信報箱。

4.2.10 住宅設置地下和半地下機動和非機動車庫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車庫出入口處應采取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灌的措施;

2 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庫的車道局部凈高不應低于 2.20m。車位局部凈高不應低于 2.00m。微信公眾號:搜建筑

4.2.11 下列設施不應設在住宅套內,應設在住宅共用空間內: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給水總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調)供回水總立管和配電和弱電干線(管)等(設置在開敞式陽臺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閥門、電氣設備及用于總體調節(jié)和檢修的部件(戶內排水立管檢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溝和電纜溝的檢查孔;

4 燃氣引入管閥門。


5 結構與地基

5.1 上部結構

5.1.1 住宅建筑結構的安全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5.1.2 住宅建筑結構必須進行抗震設計,且抗震設防類別不應低于丙類。住宅建筑不應采用嚴重不規(guī)則的設計方案。

5.1.3 住宅建筑結構材料應具有規(guī)定的力學性能、工藝性能和耐久性能,并符合節(jié)約資源和保護環(huán)境的原則。

5.1.4 住宅建筑結構應能承受在建造和正常使用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各種作用和環(huán)境影響。在結構設計工作年限內,住宅建筑結構和結構構件必須滿足安全性、適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5.1.5 住宅建筑應避免因局部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承載能力和穩(wěn)定性。

5.1.6 農村住宅建筑設有小型生產或糧食儲備等用房時,應考慮實際荷載、使用環(huán)境對住宅建筑結構安全性和耐久性的影響,并采取措施滿足結構承載力和穩(wěn)定性要求。


5.2 地基基礎

5.2.1 住宅建筑的地基基礎應滿足承載力和穩(wěn)定性要求,地基變形應保證住宅建筑的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

5.2.2 與住宅建筑鄰近的永久性邊坡的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受其影響的住宅建筑的結構設計工作年限。

5.2.3 在多年凍土地區(qū)建設住宅建筑時,應對地基進行靜力計算和熱工計算,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地基的靜力計算應包括承載力計算、變形計算和穩(wěn)定性計算。確定凍土地基承載力時,應計入地基土的溫度影響;

2 地基的熱工計算應包括地溫特征值計算、地基凍結深度計算、地基融化深度計算等。


6 室內環(huán)境

6.1 聲環(huán)境

6.1.1 住宅臥室、起居室內噪聲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晝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xù) A 聲級不應大于 45dB;

2 夜間臥室內的等效連續(xù) A 聲級不應大于 37dB。

6.1.2 樓板的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不應大于 75dB。


6.2 光環(huán)境

6.2.1 每套住宅獲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間不應少于 1 個。

6.2.2 住宅的臥室、起居室、廚房應有直接采光。

6.2.3 住宅的臥室、起居室照明色溫不應高于 4000K。


6.3 熱環(huán)境

6.3.1 供暖住宅建筑的外墻、屋面、地面不應出現表面結露和內部冷凝。

6.3.2 夏季自然通風情況下,住宅建筑的外墻、屋面內表面溫度不應高于室外空氣溫度的最高值。

6.3.3 臥室、起居室、廚房應有自然通風。采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其直接或間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臥室、起居室的直接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板面積的 5%;當采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外設置封閉陽臺時,陽臺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采用自然通風的房間和陽臺地板面積總和的 5%;

2 廚房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該房間地板面積的 10%,并不應小于0.60 ㎡ 。當廚房外設置陽臺時,陽臺的自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于廚房和陽臺地板面積總和的 10%,并不應小于 0.6 ㎡。


7 建筑設備

7.1 給水排水

7.1.1 城鎮(zhèn)住宅生活給水系統(tǒng)應充分利用城鎮(zhèn)給水管網的水壓直接供水。

7.1.2 農村住宅在城鎮(zhèn)給水服務半徑內時,生活給水系統(tǒng)應采用城鎮(zhèn)給水管網供水;當生活給水系統(tǒng)無法采用城鎮(zhèn)管網延伸供水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具備水源條件時,人口居住集中的村莊,應采用集中供水方式;

2 散戶應建井、池、窖等單戶或聯戶供水;

3 農村自備水源的供水管道不得直接與公用給水管網連接。

7.1.3 住宅用水點的給水壓力不應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壓力;入戶管的給水壓力不應大于 0.35MPa。

7.1.4 住宅廚房和衛(wèi)生間的排水立管應分別設置。

7.1.5 排水管道不應穿越臥室。

7.1.6 住宅設有淋浴器和洗衣機的部位應設地漏或排水設施,其水封深度不應小于 50mm;洗衣機廢水不應排入雨水排水系統(tǒng)。

7.1.7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中衛(wèi)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應與上部排水管連接。

7.1.8 住宅建筑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tǒng)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太陽能熱水系統(tǒng)應與建筑主體結構連接牢固;

2 應設置防水、密封和排水構造措施;

3 不得破壞住宅建筑屋面防水層及附屬設施。

7.1.9 住宅建筑的生活污水應達標排放。


7.2 供暖、通風和空調

7.2.1 住宅集中供暖系統(tǒng)應以熱水為熱媒,并應有可靠的水質保證措施。

7.2.2 供暖系統(tǒng)有凍結危險的部位應采取可靠的防凍措施。

7.2.3 供暖系統(tǒng)應有熱膨脹補償措施。

7.2.4 除有余熱廢熱可利用或熱泵項目外,夏熱冬冷地區(qū)的住宅建筑不應采用集中供暖系統(tǒng)。對于確實需要采用集中供暖系統(tǒng)的住宅建筑,應進行專項技術經濟分析。

7.2.5 除電力充足和供電政策支持外,嚴寒地區(qū)和寒冷地區(qū)的住宅內不應采用直接電熱采暖。

7.2.6 當采用豎向通風道時,應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豎井泄漏的措施。

7.2.7 住宅設有空調系統(tǒng)時,應設分室或分戶溫度控制設施。

7.2.8 無外窗的住宅暗衛(wèi)生間,應設通風設施,通風設施應防止回流。

7.2.9 分體式空氣調節(jié)器(含風管機、多聯機)室外機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為室外機安裝和維護提供安全和方便操作的條件;

2 室外機應安裝牢固,并采取設空調平臺等防止墜落或墜落傷人的措施;

3 應能通暢地向室外排放空氣和自室外吸入空氣;排出空氣與吸入空氣之間不應發(fā)生明顯的氣流短路;

4 室外機位的格柵應保障空調有效散熱,應組織好冷凝水的排放,并采取防雨水倒灌及外墻防潮的構造措施;

5 對周圍環(huán)境不應造成熱污染和噪聲污染。


7.3 燃氣

7.3.1 燃氣管道不應敷設在住宅建筑臥室、暖氣溝、進風道、排煙道、垃圾道和電梯井等內。除了專為設在衛(wèi)生間內燃氣熱水器供氣的表后支管外,其他燃氣管道不得進入衛(wèi)生間。

7.3.2 燃氣管道敷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內時,應設通風、燃氣泄漏報警或管道檢漏等安全設施。

7.3.3 使用燃氣的住宅廚房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廚房與臥室、衛(wèi)生間等應有隔墻;

2 廚房應有能自然通風的條件;

3 應有滿足燃氣灶具安裝、操作、檢修和安全使用要求的位置和空間;

4 放置燃氣灶具的灶臺應采用不燃燒材料或難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7.3.4 使用燃氣的住宅,應至少按每套內設置 1 個雙眼灶和 1 個燃氣熱水器配置供氣設施。

7.3.5 設置燃氣熱水器或燃氣采暖熱水爐的房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應有滿足安裝、操作、檢修和安全使用要求的位置和空間;并應設專用煙道將煙氣排至室外或在外墻上留有通往室外的孔洞;

2 房間的凈高不應低于 2.2m,且不應與臥室、起居室等居住房間連通;并應有自然通風或強制排風措施;

3 安裝的墻面或地面應能承受所安裝燃氣熱水器或燃氣采暖熱水爐的荷載,并應為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且當安裝在難燃材料構成的墻壁或地板上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

4 安裝燃氣采暖熱水爐的房間地面的最低點應設地漏,地漏及連接的排水管道應能滿足排放高溫熱水及酸性水的要求;

5 應有燃氣熱水器或燃氣采暖熱水爐專用的電源插座。

7.3.6 燃氣燃燒器具的煙氣應通過煙道排至室外,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當多臺設備合用 1 個豎向煙道排放煙氣時,煙道的構造應有良好的防倒煙和防串煙功能;

2 水平煙道不應通過臥室;

3 排煙口的出口不應對著相鄰建筑物的門窗洞口,并應采取防風措施;

4 燃氣燃燒器具的排氣筒、排氣管應保持暢通,排煙口應設在煙氣容易擴散的部位,且應遠離室外空調新風口;排出的煙氣不應竄入或回流至住宅建筑和相鄰建筑物內。

7.3.7 排油煙機不應與燃氣熱水器或燃氣采暖熱水爐排煙合用 1 個煙道。

7.3.8 以煤、薪柴、沼氣等為燃料的戶式供暖農村住宅,以及以煤、薪柴為燃料的農村住宅廚房,應設煙囪,且上下層或毗連房間合用 1 個煙囪時,應采取防止串煙的措施。燃氣燃燒器具不應與使用固體燃料的設備共用 1 個煙道或 1 套排煙設施。


7.4  電氣

7.4.1 每套住宅設置的家居配電箱不應少于 1 個,家居配電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家居配電箱底距離地面高度不應低于 1.6m;

2 家居配電箱進線應采用銅芯線纜。且對于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 60且為一居室的住戶,家居配電箱的銅芯進線線纜的橫截面積不應小于 6m㎡;對于建筑面積大于 60㎡ 的住戶,家居配電箱的銅芯進線線纜的橫截面積不應小于10m㎡;

3 家居配電箱應裝設同時斷開相線和中性線并具有隔離功能的電源進線開關電器。供電回路應裝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電器,電源插座回路均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7.4.2 住宅家居配電箱套內供電回路配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每套住宅設置的照明回路不應少于 1 個;

2 裝有空調的每套住宅設置的空調電源插座回路不應少于 1 個;

3 廚房設置的電源插座回路不應少于 1 個;

4 裝有電熱水器等設備的衛(wèi)生間設置的電源插座回路不應少于 1 個;

5 除廚房、衛(wèi)生間外,其他功能用房設置的電源插座回路不應少于 1 個。

7.4.3 每套住宅電源插座的設置要求和數量應符合表 7.4.3 的規(guī)定。所有插座均應采用安全型插座。

表 7.4.3  每套住宅電源插座的設置要求及數量

注:表中序號 1-4 設置的電源插座數量不包括序號 5 專用設備所需的電源插座量。

7.4.4 住宅建筑公共部位的照明應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燈具和節(jié)能控制措施。當應急照明采用節(jié)能自熄開關時,應采取應急/消防時應急點亮的措施。

7.4.5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和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 0.25 的住宅建筑,應按不低于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其他在可能發(fā)生地閃電地區(qū)的住宅建筑,應按不低于第三類防雷建筑物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7.4.6 每棟住宅建筑應做總等電位聯結。裝有浴盆或淋浴的衛(wèi)生間及廚房應做局部等電位聯結。

7.4.7 每套住宅應設不少于 1 個家居配線箱,家居配線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每套住宅應設信息網絡系統(tǒng),并應采用光纖到家居配線箱的方式建設;

2 每套住宅應設有線電視系統(tǒng),每套住宅的電視插座不應少于 1 個;

3 信息設施系統(tǒng)的線路應預埋到住宅套內;

4 家居配線箱的進線管不應少于 2 根,有源家居配線箱應配置供電電源。

7.4.8 當發(fā)生火警時,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處的門禁應能集中解鎖或能從內部手動解鎖。設有安防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住宅建筑或住宅小區(qū)時,應設安防監(jiān)控中心和消防控制室。

7.4.9 農村住宅建筑的防雷和接地保護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多層農村住宅建筑屋頂的天線、金屬煙囪、金屬構筑物應與屋頂接閃帶(網)可靠連接且通過專用接地線與大地進行連接;

2 電源進戶處應設重復接地,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 10?;

3 多層農村住宅建筑地面層應做防雷等電位。


7.5  電梯

7.5.1 新建住宅建筑電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四層及四層以上住宅建筑,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9m 的新建住宅建筑應設電梯,且應在設有戶門和公共走廊的每層設站。每個設置電梯的居住單元應至少設有 1 臺可容納擔架的電梯,且電梯轎廂尺寸不應小于為1.50m×1.60m,轎廂門凈寬不應小于 0.90m;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個居住單元設置電梯不應少于 2 臺,其中設置可容納擔架的電梯不應少于 1 臺;

3 新建住宅建筑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 800kg。

7.5.2 既有住宅建筑加裝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 300kg,轎廂門凈寬度不應小于0.80m。

7.5.3 電梯井應獨立設置,并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井壁上除開設電梯門洞和通氣孔洞外,不應開設其他洞口。


附:起草說明

一、起草單位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中國城市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建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中國建筑技術集團有限公司、龍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建設計集團有限公司、西安建筑科技大學、重慶大學、黑龍江省寒地建筑科學研究院、上海建工集團、北京建筑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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